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丈夫的名字,妻子可否处置房产?
有很多人仍然认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这种认识其实并不完全正确。而是要看两个前提:一是房子的归属问题,二是继承问题。虽然说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但并不意味着房子是个人所有的,也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是婚前个人购买的,房证上是购买人个人的名字,婚后也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而且双方对此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约定,那么一般情况下,房产就是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双方采用书面的方式,明确约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即便房证上并没有加上对方的名字,也是属于夫妻对婚前、婚内财产的约定,也视为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是二人婚内购买,一般情况下,都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明确表示放弃,或者是双方通过书面的方式明确约定是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只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己方子女的名下,那么则视为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只能视为是父母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 当然,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自然就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了。
那么继承下来的房产又属于哪种情况呢?
1.第1步,先看有没有遗嘱。如果有遗嘱的话,是按照遗嘱继承先办理的。因为遗嘱是具有最优先的效力的。只不过这里的遗嘱只能处理个人财产的部分,不能处理对方的财产。
比如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里的遗嘱只能处理己方所占的50%的部分。
2.第2步,如果没有遗嘱,要进行法定继承。既然存在夫妻双方的另一方,那么只能看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也就不存在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的事情。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已过世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原则上他们都有权利继承遗产。当然,在具体分割的时候,应当照顾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对已去世老人照料付出较多的人以及未成年的子女。
最后,来看看具体计算方式、最后的结论
1.如果房屋属于活着的这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毋庸置疑,是完全可以自由处置的。
2.如果房屋属于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要看具体情形了:
(1)如果存在遗嘱,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具体就需要看遗嘱是怎么立的了。
(2)如果不存在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如果除了夫妻以外,逝者并没有父母和子女存在,那么所有的财产直接由夫妻另一方继承,也就获得了全权处置的权利。
如果还有其他的遗产继承人,如还有父母或子女在世,那就要进行法定继承。也就是说,这里夫妻的另一方就没有全权处置的权利。
除非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将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夫妻另一方、或者夫妻另一方通过补偿的方式支付给相应的继承人相应的对价,以获取相应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