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家产、三份遗嘱、三个继承人,孰真孰假?
文中皆为化名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故事,这个故事根据真实判例改编。 邵先生是一位非常聪明的生意人,他靠水果生意白手起家,挣下了千万资产。 在邵先生48岁时,他与第一任妻子的婚姻宣告破裂。两年后,他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再婚妻子的前夫因意外去世,与他结婚时还带着三个年幼的孩子,而邵先生与前妻并未生育孩子,他便对再婚妻子的三个孩子视如己出,两人一同将孩子抚养长大。 邵先生先后帮衬着几个孩子成家立业,可谁知随着他们年纪渐渐大起来了,几个孩子却和两位老人疏远了。等到邵先生的老伴过世之后,孩子们表现得更加淡漠,逢年过节的探望也没有了。邵先生老来无依,便想出了一个办法,那就是立遗嘱。
文章的开头曾说过,邵先生是一位聪明的生意人,在订立遗嘱这件事上,他同样当做生意来办。 邵先生先后联系了三位继子女,跟他们说了一模一样的话:“你来照顾我晚年,我将全部财产都写下遗嘱留给你。” 巧的是,面对诱惑,三个孩子都不约而同地答应了邵先生,也不约而同地对兄弟姐妹隐瞒了此事。邵先生去世后,三位兄弟姐妹各自拿着遗嘱,均主张自己要继承全部的遗产,三个人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浙江遗嘱库有话说 邵先生不愧是生意人,竟然想到将做生意的方式应用到自己的遗嘱上,成功解决了自己晚年无人赡养的问题。 但是,我们并不提倡用这种方式——多份遗嘱会导致司法程序运转过程中的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确定好继承人之后再订立遗嘱,以免纷争不断。 当然,修改及撤销遗嘱是立遗嘱人的权利,若实际情况与初次订立遗嘱时有变化,那么立遗嘱人修改遗嘱也是理所应当,只是建议立遗嘱人修改遗嘱之后,及时销毁上一份遗嘱,以免造成误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