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修改的遗嘱该如何认定效力?
文中均为化名
赵奶奶早年丧偶,一个人含辛茹苦地带大了三个孩子。
三年前,赵奶奶生了一场大病,自那以后身体就不太好,经常需要人照顾。但是赵奶奶的两个儿子都不愿意上门照料,甚至连探望的次数都屈指可数。那时,唯有她的小女儿一直在医院忙前忙后,这让她心里既欣慰又失落。
早年间,赵奶奶曾经当着孩子们的面写过一份遗嘱,意思是将房子留给三个孩子们平分,但经历过这些事以后,她改变了想法。于是赵奶奶重新拿出那份遗嘱,让小女儿按照自己的口述内容在上面进行修改,表明要将房子留给女儿一个人。
最近赵奶奶身体好了起来,有时候会出门散散步、晒晒太阳。有一天她刚巧路过了浙江遗嘱库,走进浙库和工作人员沟通完,赵奶奶才知道,原来自己原先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这是由于她所书写的这份遗嘱虽然有她本人的签名,但并非通篇由其亲笔书写完成,又有多处修改痕迹。并且,赵奶奶还在遗嘱中写明,有不合适的会再行修改。
因此,该份文字材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自书遗嘱,只能算作遗嘱草稿。
赵奶奶听完恍然大悟,当即决定趁着自己现在身体好起来了,赶快重新立遗嘱,保障小女儿的权益。后来,在浙江遗嘱库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赵奶奶很快完成了自己的心愿,订立了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浙江遗嘱库有话说
遗嘱草稿不是遗嘱,订立遗嘱务必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形式的规定,避免因不符合形式要件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均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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