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中皆为化名
“婚后法定继承的房屋,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出售,是否需要夫妻协商一致,取得配偶同意才能出售?”
冯先生几年前自父母处继承了一套房产,目前处于闲置状态。近期由于资金周转问题,他考虑将该房屋售出,把卖房款投入到自己的生意当中。
当他与妻子商量卖房一事时,对方却坚决反对,妻子还说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也有她的一半,因此她说不能卖就是不能卖。冯先生很是不解, “父母留给我的房产,就是我的个人财产,怎么会有你的一半?”
妻子的说法让冯先生一头雾水,在简单了解了继承的相关规定后,他立刻咨询了浙江遗嘱库的工作人员。
冯先生说自己的朋友当年继承到的房子就完全属于个人,离婚时也无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他不理解为何同样是父母留下的房产,自己继承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自行处置。
类似的疑问,浙江遗嘱库的工作人员也遇到过不少。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若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在生前遗嘱中指定了由夫妻中一人继承,那么财产就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确定房屋只归夫妻一方继承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继承开始后,夫妻双方对该房屋即为共同共有,是否已实际办理过户手续并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如果出售该房屋,则需要夫妻双方均予以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浙江遗嘱库有话说
由于冯先生的父母并未留下遗嘱,因此他继承的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若是冯先生的父母早做打算,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将房产完全留给儿子,这样能够维护家庭财富,让儿子更有保障,冯先生也就不会有如今的为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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