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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多种形式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遗嘱的多种形式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第五条 继承方式

[遗赠]

遗赠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亡时发生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明确了遗嘱的五种表现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根据我国《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遗嘱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订立遗嘱的,最好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

[自书遗嘱]

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自书遗嘱不需要证人就当然地具有遗嘱的效力,这一点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证人来证明。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根据《继承法意见》第42条的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遗嘱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35、40-42条;《公证法》第11、25、26条;《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关于香港居民为处理在港财产所立代书遗嘱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给已婚子女个人所有的遗嘱能否办理公证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黄兆源遗嘱继承公证的复函》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 理解与适用

《继承法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而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37、61条;《公证法》第36、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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